一家卢森堡公司购买外国公司,评估增值商誉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应当在卢森堡缴纳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4:04:07
问题不是中国公司,而是卢森堡的公司。。。

当然

补充问题回答:本文章是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正式文件,是法规的

评估增值不属于商誉的范围,属于资本公积的范围,具体是否应该缴纳所得税,应该视具体性质而定。

下面是国家所得税关于资产评估增值得缴税规定: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
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
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
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
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
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
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