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调休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5:53:30
我是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外企员工,有两个问题请教:
1.今年1月29号(星期二)因为下大雪,公司安排与2008年3月30号(周日)调休,那么现在公司要求即使今年1月29号之后进厂的员工,在3月30号那天也要上班,并且不支付加班费,这样合法吗?
2.如果1月29号那天正好是在请护理假期间,公司规章制度是这么说的,"员工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包含双休日)”那么现在公司要求我3月30号这天还要去还班,并且不支付加班费,这样合法吗? 注明:公司决定调休是1月28日决定的,而请护理假的时候还不知道有这回事,并且规章制度里面说的是包含双休日,跟这种调休应该没什么关系的吧。
最好能有更有力点的条文依据,谢了

公司的说法是非常明显的不对,你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成本很低。

1 不支付加班费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是在调修的时间的话那么可以不支付的,因为那不属于加班。
2 公司可以按照工作的需要适当的调动工作的时间。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