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物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1:47:05
我朋友的妻子(前妻)在2006年10月份离家,无任何音信,抛下孩子和丈夫长达三个月之久,回家后又再次离家,2007年3月份提出离婚.她提出每月抚养费300元(只付两个月).距现在已经一年了,我朋友经人介绍已再婚,由于原来的房子出租,所以屋内所有物品已扔的扔,给的给,卖的卖.现在我朋友向她要孩子的抚养费,她知道我朋友已再婚后,要求她的所有物品都要取走,包括家用电器、衣服、鞋子等.我想咨询一下,当时离婚时,她一个人走了,现在一年后提出要回原来所有的东西是否合法?如果她十年后要这些东西,我们有义务为她保留这些东西吗?而且东西要拿走,抚养费还不给,说他替孩子存着,以后再给孩子,这可以吗?既然是她付抚养费,那么,抚养费放在她那里,还叫抚养费吗?谢谢

要看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理,如果是协议离婚,要有协议书,协议书上对财产的分割是如何?如果有明确的规定要留给女方,你是没有权力给扔掉的,如果没有,你也不必为她留着,如果是法院判理,应该判理后就按照法院的审判执行,如果有异议可以在上诉,否则视为同意。
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如果双方有协议,而对方没有执行,你可以起诉她,没有代为保存一说,如果拒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首先要看他们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离,同时离婚时有没有进行财产分割,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时进行了财产分割,她现在要回东西是合法的。当然她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是不对的。你的朋友可以像法院申请强制要求她支付抚养费,当然也必须把属于她的财务归还。遗失部分要作价补偿。具体问题请向当地法院咨询。
对于你所说的十年后等等,因为法律存在一个司法时效概念,即某个案件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失效,和你朋友目前的遭遇无参考意义。

应当是共同财产。如果把该房屋作为是共同财产的话,在分割时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直接出售,然后考虑对房子的付出情况酌情分配。财产分配的效果与房产证的办理肯定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