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1:37:26
我们公司工资由基础工资、奖金、岗位工资等组成,但是大多数人的基础工资都是一样的,即每月1000元。公司不是用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算加班费,而是用1000除以21.75,这样我们的加班费就低很多,加一个法定节假日和平时工资也差不多,但是这个基本工资也没有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我不知道这样钻空子是否违法?
p.s:不用照搬劳动法条,我搞人力资源的~

完全合法。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而奖金、岗位工资属于公司的福利,不是劳动法的强制要求,你们公司哪怕没有奖金、岗位工资都可以,只要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就可以,而工人愿不愿做是另外一回事。应该说绝大多数的公司都是安装这种方法计算加班费的,但是加班工资应该是平时的1.5倍(延长工作时间,如应上8小时的延长到12小时,那多的4个小时按1.5倍算)、2倍(双休日)、3倍(法定国假日)。

要知道奖金、岗位工资都是工资性收入,国家不会因为他是公司的福利就可以免税。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规定: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
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