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罪名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30:09
一人从2005年到2007年开设赌场,于2008年被捕,根据2006年刑法增加的“开设赌场罪”,该人在206年之前的犯罪是应该定“开设赌场罪”进行追诉,还是定“赌博醉”进行追诉?同一罪行两个罪名么?又应该怎样确定刑罚?

我国量刑制度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这个法案在2006年开始施行而犯罪行为发生在2005--2007
2006年的行为可以不为罪
2006--2007的行为就是开设赌场罪
当然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不是同一类罪名
开设赌场也不能不能吸收赌博罪的行为
假设你开设赌场其间还参与赌博就是2个罪名了
赌博罪的也会考虑到2005--2007
开设赌场罪量刑就只有追溯到2006--2007

我同意,刑法的原则就是从旧兼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