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材料商?税款承担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3:25:08
A公司为总包单位2000万, B公司分包了其中500万 ,其中此工程中A公司向C材料商买了300万的材料。

那么1.A公司先开据2000万的总包发票并缴纳税金,
2.A公司代扣代缴B分包商500万的税金,即转嫁了2000万中的500万税金给B单位,
3.A公司付给C材料商300万货款。

最终1.A公司开了2000万的发票,代开了500万的分包发票,承担了1500万的税,
2.B公司承担了500万的税,
3.C材料商承担了300万的税
3.税务机关总共开了2800万的发票,并收到了2300万的税金。

可以看出A公司可以转嫁税金给他的分包单位,而不能转嫁给供应商,而税务机关只收到2000万的工程款和300万的材料款,而对于500万的分包款不能再次收税。

为什么能让A公司“赚到”这500万的税金呢?分包单位较材料商有什么的特殊性吗?税务机关不是等于损失了这500万的税了吗?
问题补充:为什么税务机关不是规定,A公司缴纳2000万税款以后,在帮税务机关代扣代缴B公司500万的税金,然后在付A公司一些手续费呢??这样虽然是重复纳税,但税务机关不是会有2500万的税金了吗,这样没什么不合理嘛,谁能从理论上解释下吗?谢谢了~~~~~
总包商可以对分包商进行代扣代缴的政策背景是什么呢?

这个项目承包工程
A公司总包,总金额2000万,B公司向A公司承包其中500万,两者均作为劳务销售应税
C公司向A公司供应材料300万,是销售产品应税
都是增值税

A公司为总包单位,并没有转嫁税金给B单位
在该工程中,承包商仅有一个,就是A公司,而B公司对该项目工程并没有合同关系,B公司仅对A公司有合同关系,所以该工程的发票只能是A公司出具的2000计税,否则就是违反了劳务合同。

A和B公司在会计核算上使用代扣代缴都是正确的,因为500万销售额的增值部分是由B公司实现的,这500万的业务在A公司的账务中并未体现任何增值,所以是不可能重复纳税的。

如果按你的思路,由于A公司开具了那500万,就要重复交一次税,那你只要考虑一下,让B公司开一张500万的销售发票自己交税,那对A公司来说,这张发票就变成了采购发票了。

所以说A公司没有转嫁税金给他的分包单位,反过来说转嫁给供应商才是事实,而这就是增值税的意义。

C公司必须向A公司开具300万销售发票,所以,A公司虽然开了2000万发票,却只交了2000-500-300=1200的计税

B公司交了500万计税,C公司交了300万计税

税务机关共卖了2300万发票,收了2000万的计税,和你计算的不同,原因是C公司交的税A公司拿来抵扣了

而B公司和A一起交税,在核算上是符合会计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