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全是否有法律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3:44:44
公司要求办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删除了有一半的条款,而且全是对员有利的条款,留下的条款尽是管理员工的条款,会不会带有欺诈性或劳动局可以处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合同有效。
2、没有约定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3、单位的行为比较愚蠢,并不是合同没有体现的条款就不执行,这样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对单位更加严格,并且对合同中已经表述的条款,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禁止性规定的,也是无效的,约定等于没约定。
4、对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查证属实的,有关机关应给予处罚。

请参照新劳动法!有些内容必不可少,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