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一个法律上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8:35:38
如果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岗位作为理由而开除劳动者,是否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结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劳动岗位约定、规章制度等,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实,用工单位可以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无其他相关约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看合同条款,新劳动法规定,双方若需解除合同,提出方要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出示书面材料……

这要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上的相关条款来解决吧

根据合同条款,如果没有明确指明就没有双倍工资

法律上没有规定,这就要看你们当初定合同时声明没!

没有这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