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失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1:38:02
镇卫生院99年因欠货款3000,已经8年了,我要不给,我去镇法院咨询,回答说:超过2 年了,不给胜诉权了,那为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谢谢。
我查阅了民事法律书,有一条说:“法律保护20 年的合法权益”,那2年是什么回事啊 ?我这已经8年了?有欠条啊,我也经常要啊,怎么回事?着急啊?谁能回答我啊 ?谢谢您了。
另外,我不太明白法律术语,请您通俗点解释。

纠正一下楼上那位所说的:20年不是除斥期间而是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即使有中断或者廷长的事由,但只要从事情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了,法律也就不再保护你的权利了.这也就是法律给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的一个惩罚.
其他的楼上说的基本都是对的,你照他说的办应该是能要回来的.当然这还要看你所说的"经常要"是怎么个要法.法律讲的是证据,如果你能拿出你经常要的证据来就不会有太大问题了.

规定了还款的日期没,没的话随时可以要求还的哦,规定了的话那么从到期之日起算过了两年并且在这两年里你没有主张的话那么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不给的话你也没办法的。
…………………………………………你有经常要的话那么就是时效的中断了的,所以说还没有超过的,法律上说的20只是除斥期间的,意思说只要你在这20年内不行使权利的话那么那权利就归于消灭,但是现在诉讼时效消灭的只是胜诉的权利而不是实体的权利。说多了可能你有不懂了,建议你请个律师代理进行诉讼吧。如果你真的有经常要的话那么大多数应该可以要回来的。

要区分是借款还是拖欠的货款.
根据你的叙述,应该是拖欠的货款了,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的话,仍然能够胜诉.
对此,原告起诉,法院应予以立案,在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后,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