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200分,请专家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2:34:30
我的母亲去世三年了,由于我母亲去世后,我父亲想转卖我们当时住的房子,而我母亲去世时未立遗嘱,按照规定我外婆是第三继承人(我爸是一,我是二),外婆和我一起到公证处做公正,证明我和她放弃房屋继承,于是做完公证后,我父亲把房子转卖他人,现在快三年了,我外婆的儿子(我的舅舅),突然提出当年卖掉的房子有我外婆一份,钱要给按继承比例给她,并提出她做公证时当时已经70岁了,智力和思维能力很差,我在心寒之余,想问问,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公证过的东西能否被推翻?我外婆当时绝对没有什么精神疾病或者其他被胁迫,完全是自愿放弃,公证员都是现场录了口供,完全按程序办事,不知道有没有录像,现在她已经老糊涂了,如果她受儿子唆使,现在要推翻以前立的放弃房屋继承合同,是否可以?
我需要这方面的专家给我解答,谢谢了。
房子的产权问题我差不多清楚了,现在我想问问各位专家,我的几个舅舅估计想打官司,以我外婆的名义捞上一笔,由于我父亲是企业干部,年收入比较高,所以积极治疗直到我母亲去世,而且病了三年,家里的钱也用得差不多了,往少了说,没有存款也是说得过去的,我外婆如果讨要遗产,那么将如何估算她的那份,我母亲生前的工资收入很低,我父亲在转卖房子后,又靠自己的年收入加买房子的钱,买了个新房子和我住,请问我母亲的的遗产到底是如何算的。如果打官司,怎样做才能有利于我和我爸?
没想到,我妈妈留给我的唯一点遗产,几个不是东西的舅舅还要以老人的名义扣点下来。想钱想疯了!无耻啊!

你母亲去世留下的房屋,由于没有遗嘱,所以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处理原则是,此房屋中,你母亲与你父亲各50%,这叫析产,即此房屋是你母亲与你父亲的共有财产,没有约定的,就按共同共有,各占一半。你母亲的那一部分,你与你父亲、外婆都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条),你们各占16.66%(50%除3)。也就是说你与你父亲占近83%的份额。
关于你外婆的公证问题,你舅舅现在要推翻是不可能的。因为从程序上讲,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就应该是否接受遗产作出表态,而你外婆在遗产处理前已明确表态放弃了、且遗产已处理3年了,所以,即便是你舅舅作为你外婆的利害关系人,在诉讼时效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关系受到损害后二年内主张权利,他必须得有证据证明你外婆在公证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在头脑不清醒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于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他的这个证据是无法提供的。

你舅舅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除非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外婆不是出于真是意思而放弃继承权。否则,他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只要你妈妈的继承人(你爸、你、你外公婆)均参与公证,且公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由继承人共同认可,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你爸据此即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当然有权处置出卖。对此,你无需担心,你舅舅贪图钱财的图谋,是不会得逞的。
不过,你的说法上有些不准确,你妈妈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是你妈妈的第一位的继承人,即你爸,外婆,你(如果没有其他姊妹),不存在你们三人排序一二三的问题。如果房屋属于你爸妈婚后财产,其实你们有权继承的仅仅是属于你妈的那一半房产,你爸的那一半是无权分配的,而且对一半房产几个继承人是平均分配。

附参考: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