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公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5:48:44
(曾在公证处公证过放弃继承权的事实永远是其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证据,而从他明确表示起财产就已被其他人继承了不能逆转。)上面这样说有法律依据吗???????
你好,试着回答一下:
自己把自己以前的论断全部推翻,经过这几天的思考,我重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1、继承权放弃是很严肃的法律行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2、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老二虽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老大知道该公证有问题之后,申请撤销公证乃至涉诉,情势是发生变化了的。在情势发生变化后,老二之前的放弃表示应该也可以被认为无效。也就是说,老二还有继承权。
1.老大只能起诉其他几名继承人,不能起诉公证处。
2.老二的继承权问题,由法院审理裁定。放弃继承权一般不能反悔,这种情况也不大可能恢复继承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是起诉公证处】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说法应该可以成立.
接四楼的说法:“……继承权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因此,我倒认为老二放弃继承无论如何是不能回转的。除非当时他和老三、老四之间还有放弃继承权的补偿协议,那这样的话就属于合同问题,可以依照合同无效的规则来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案件没有定论,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处理。
可以
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一但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就丧失了继承权,所以老二是无权要求分割财产的,即使公正书被撤销,事实上公正书可能只是变更,不是撤销,然后拿着变更后的公正老大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去变更房屋登记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