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有法可依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7:51:38
因经营不善,我所在原企业于2000年7月以49%的股份与一大型国有企业合资,我被安置在新公司上班,07年原企业将49%的股份转卖给香港一公司,原企业即将撤销。08年3月底原企业要与我们买断工龄至2000年7月,但在新公司上班的绝大部分老职工都要求将工龄买断至2007年,也就是原企业49%股份卖给香港公司的时间,因原企业不答应,我们现正在请律师,请懂法律法规者告之:这能行吗?

前面的胡说八道。
企业如果买断到2007年,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是可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辞退职工的。但前提是必须支付其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工资补偿金以及违约金(部分地方法规是认定该条款有效的,例如上海,一般是2%)和补偿金(按照职工当年的年平均工资有一年算一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算,累计不得超过法定条件的一定年限),如果职工是因工受伤的话,还应当支付医药费和医疗补偿金(部分地方法规是不允许在该条件下辞退职工的,例如北京,但部分地方法规允许,例如上海,重伤一般为医疗费的50%,残废为100%),如果单位不支付医疗补偿金还要支付罚款。
只有做全上面的事,才能彻底和职工切断劳动合同。
你们的要求是合理的,企业应当“买断你们的工龄”至2007年。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你们是被原单位派往新公司工作的,而并未和新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你们仍然属于为原单位工作上班,工作年限(也就是工龄)仍然继续计算,直到2007年股份被卖的签字之日。

可以啊。

没有买断工龄这种说法 有的只是 企业单方面毁约而根据职工在单位的服务年限给予的毁约金补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