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的公安分局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5:06:00
1997年3月1日,某县公安分局红松林业分局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的计划,购置森林防火指挥车一辆,并向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申请免征养路费证。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认为林业分局手续不全,不予颁发养路费免征证。红松林业分局根据国家森林防火2号文件有关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养路费的规定,还曾三次向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申请免征养路费证,都被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拒绝。红松林业分局后作为原告,以县公路养路费征收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红松林业分局室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还是机关法人(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
可是,林业分局手续不全,是不是真的不能给予特殊待遇

应该是行政主体吧。森林防火是一项重大的国家事业,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他区别于其他行政事业的特殊之处,因此才有与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相配套的2号文件。
同时,也象其他机关一样,拥有法人资格。就养路费来说也是被行政对象(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