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劳动者签定合同就罚款当月工资的2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2:53:17
事情是这样,本人在06年1月1日与用工单位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合同.截止日期到12月31日.
然后07年1月1日又和该单位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合同,截止日期为07年12月31日.
到2个份合同结束后,至今该单位没有在跟我签定任何一份用工合同.现在某律师朋友提醒我.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反了法律的.你可以向其索取当月工资的2倍.
我想请问的是是否有这样的说法?比如说我单位已经发了我123月份的工资.如按照这个说法,我是否能让其补偿这个2倍工资的剩余部分?
然后07年1月1日又和该单位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合同,截止日期为07年12月31日.
到2个份合同结束后,至今该单位没有在跟我签定任何一份用工合同.现在某律师朋友提醒我.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反了法律的.你可以向其索取当月工资的2倍.
我想请问的是是否有这样的说法?比如说我单位已经发了我123月份的工资.如按照这个说法,我是否能让其补偿这个2倍工资的剩余部分?
新的《劳动法》,也就是2008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
对于你说的情况是有作出有关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你是属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咨询一下你当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他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方向。
从08年1月1日起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听过两倍的法律依据
是2倍 没错
工资是会有的,但没有两倍这么多的,这是人之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