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有问题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31:49
在2007年11月份开始至今工人们除了农历新年的7天假外,一共休息不到20天.一直连续工作6个月,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长达10个小时,最多12个小时.加班的补贴才5元一个小时,周六和周日的加班补贴是20元一天,不准请假.还有在2008年3月份领导竟然跟我们生产工人说,3月份的下旬到4月份的下旬不许请假.只有4月4日的法定的清明节和4月6日和4月20日这三天休假.其他时间一律要上班,工人们苦不堪言,这有违反劳动法吗?我应该怎做好了?

肯定是有违法的了。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并且1星期内不超过44小时,是正常工作时间,超过的,都算作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反映。

  *******************

  我觉得是我们是有法可依去告单位的,可是如果我们是比较单薄的人员去申诉,最终的结果对我们劳动者来说是不利的。我在事业单位工作,照理说我们的假期应该比较多了,但我们的加班补贴跟劳动法对比起来还是差好多,但我们全县的同类型单位都按照这个标准,在当地反映根本没有效果,反而会被“做”。

  ******************

  世界就是这么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