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工作时间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5:31:40
我现在这个公司,每天的工作时间是8:00—12:00,13:30—17:30,标准的8个小时。但是一个月才有两天是公休日。

那么按照劳动法,这样的工作时间合理吗?

我们是小公司,也不会签劳动合同,是不是没办法呢?

由于我是从事人事工作的,因此对劳动法及合同有部份了解,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劳动局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22天制,也就是5天8小时,其余时间如有加班的,应该算为加班小时,支付加班费。但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你的工资不是这样算的,那公司就违反了劳动法,
关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内签劳动合同,如没有。也属违反劳动法规,
如你们公司确实违反劳动法,你们可以到你们所属区域的劳动局反映情况。劳动局会查处。

当然不合理还不合法呢。
既然是小公司那么就一定不会为你们着想和考虑的,连最起码的劳动合同都没签,可想而知这些人有多么的黑啦。
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告发,仅凭不签劳动合同这点就可以搞定他们了,只是这样做之前你要想好以后不在这个公司干的思想准备就好。自己衡量一下吧朋友;顺利咯!

怎么说没有办法呢,你们公司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你上面所说,这个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一个月休息二天,即有6个休息日用于加班,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一个月36小时加班时限,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加班费,如果公司这答应,你就得走劳动仲裁或监察这条路了,估计你的工作也会随之而结束,你得权衡利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