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12:14
关于开发商在拆迁我们的房屋做厂房,是否应该找我们房主面谈?他们只是找房屋所在地的村领导来要求我们在他们规定的时间内拆迁,也没有下达拆迁许可证.而且我们要的条件他们全部否决,而且下令说就在这几天要强行拆迁,我们不知道怎样来保护自已的房子和合法权益?请问是否专家能帮我们提一下见意?谢谢!

首先他们没有出示拆迁许可证,那么就可以判断他们是非法拆迁,而且还要强行拆迁,不符合国家拆迁法的规定。你们最好能联名上访,去到有关单位投诉他们。这种情况在农村很常见,如果不行你们最好能找到媒体给你们帮忙,把事情望大的搞。但千万不要做违法的事情!下面是拆迁法你们好好看看,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