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13年后他又上诉了,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47:26
93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我是车主,对方是3岁的儿童,其左腿膝盖下截肢,六级伤残。是同等责任。对方在95年提起诉讼,法院判定我一次性赔偿17000元。包含医疗费、生活补助、陪护费、营养补助、假肢费7800元等。
2008年,对方突然以更换假肢为由上诉,要求我承担假肢费,我该怎么办?
对方事实上没有使用过任何假肢。
那是93年的交通事故呀,已经一次性赔偿完毕的。也适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吗?

法院发来传票,要进行答辩、公开审理,表示什麽呀?

我应该怎么答辩呢?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可能你们上一次法院判决中有一些条文对你不利``````````
法院发来传票,表示已经受理案件,你要进行答辩、法院会公开审理,你请好律师吧。

这位朋友:13年后他又上诉了,我该怎么办?你的问题很有吸引力!绝大多数朋友都认为法院不会受理都提出自己的理由。在此我想说法院会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至于答辩什么?你最清楚。别人所说不一定在点子上,因为你经历了判决对各方面事实和理由最清楚,冷静下来很好处理这件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对方可以向你主张假肢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但对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2、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
所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相当重要,法院是该机构的意见作为(是否给付假肢费)判决的依据。

具体问题对方可以提出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