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同我签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2:03:05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有10年多了,以前老板对我很好,我工资待遇也比较好,去年年底,换了一个老板,新老板好像看不起我这个外地人,将我的工资待遇调低了,以前的种种补贴,现在也没有了,存心就是要我辞职.
我现在也不想做了,我只是想问一下,这么多年来公司都没有与我签过劳动合同,如果我辞职的话,公司是不是要补偿我双倍工资,这双倍工资是一年补偿一个月还是每个月都是双倍,从什么时候起算数.
如果公司不补偿的话,我要采取什么办法?
谢谢达人.
这10年来,节假日休息和法定休息日,公司也没给过我这么多休息时间,加班也没加班费的,我能通过什么方法让他补偿吗?

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这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而新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同时,该法规定: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本法实施后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你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应从2008年2月1日其计算到离职。

  2.如果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数额,你工作满10年,也就是说公司要支付你10个月的工资。

  3.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