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1:50:35
我家和王某( 表姐夫)一家合作经营一家小砖厂,双方各出资60万元,两家四口人(爸爸妈妈、表姐和表姐夫)都算入合伙人范围。因为王某在建筑业时间长些,有一些人脉,由他负责生产进料,对外他称为厂长。我父亲在厂里负责发砖和开票,就类似销售。因为筹建时期资金负担重,迟迟没有工商登记就经营了一段时间。
今年税务和国土局都来找了一些麻烦,为了确保厂子利益和不违法经营,王某跟爸爸说及时工商登记为好,我父亲同意。但是在我家不知情情况下,表姐夫拿回的登记执照写的是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写的只有他自己的名字。他自称这样税务可以少些。
因为厂里事务繁杂,两家在合伙中也出现很多不愉快。碍于亲戚问题,合伙协议迟迟没有签署。只有一份双方互相签字认可的投资数额的证明。
现在我家想补充签署合伙协议,请问王某工商登记的这一行为是否会影响我家的权益?我们再签署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呢?
因为资金投入太大,是分批投入的。因而筹建时间从2006年3月直到今年年初才算走上正轨。在工商登记上又出现这个问题。如果合伙企业必须以工商登记日为成立日。那在筹建的两年时间,我们双方的权益该如何定位性质?能不能像合伙企业合伙人一样享有权利?因为至今,这两年的一些财务和利益分配双方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尚没有解决。还是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特别说明一下?

关于税收问题,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均比照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存在税收优惠的问题。
可以和王某补签合伙协议,这个行为在法律上这样理解:
1.王某为个体工商户;
2.你们家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投资,并协商一致变更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上,一定要清楚的表明以上2点,方可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补充回答:
分成两个问题看:
1. 财务问题
无论前期投入多大,分红如何分歧,总归要协商一致各自份额后,方补签合伙协议,成立前的一切财务问题应处理妥当后再办合伙企业登记,自合伙企业规成立起,即应权责清楚、规范运营。
2. 纠纷处理
如就前述财务问题无法取得一致,则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你家的权益。
风险在于,既然王某独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那么,法院会判王某对你家是负债,而不是你家对王某有投资,区别在于负债则王某还本金+利息即可,投资则你家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等。

最好请个律师帮你们草拟,以避免以后的争议.
只要能证明双方的投资额,且共同参与管理,就证明你们是合伙,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影响你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