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医疗事故中,政府作出处理意见要求医院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6:07:39
多年来患者倾家财力进行继续医疗最后不治而亡,受害者家人诉至法院,法院基于“民法上一事不能再赔的基本原理”驳回。请问的是法律上有这个一事不能再赔的规定没有?如果有那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中的补偿能算赔偿吗?

对于已经有法院生效判决的事项如果不服,无论以任何理由起诉,都属于不服生效判决的申诉(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所以一事不再理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不仅仅是法理。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如果是政府自己出钱,那是政府愿意。如果是要求侵害人赔偿,严格说来超越了政府职权,是违法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然,政府如果作出了这样的处理意见,往往有办法兑现。

这个法院在胡扯,反正我不知道有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