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的性质--要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3:50:55
辞职是要约吗?
根据劳动法,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告知。
既然根本不需要承诺,那么怎么能算是要约呢?
这只是一个告知义务对吗?

要约和承诺只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才有,辞职应该是合同已经订立了。所以跟要约和承诺不太有关。
就算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辞职,也不能看成是“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吧?
说是告知义务也不对,并不是每个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了这一条的。不过法律有规定而已。
我觉得顺着你的思路,辞职说成是法律行为比较好。至于是什么法律行为,只听过有民事法律行为,这只是比照那个概念做的一个类比。

另外,劳动法虽然跟民法有诸多相似的地方,不过是不是放到民法一类还有争议,毕竟民法的一些典型的原则在劳动法中间不适用,比如说“平等主体”,又比如说“经济补偿金”的适用类型,尤其是新劳动合同法更体现了这一点。所以,用民法的有关概念来解释,我觉得不是很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