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使用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1:09:55
本人于60年代开荒了村集体的一个滩涂港道,扩大了其旁边的可利用滩涂面积,养殖蛏苗。何谓港道,就是滩涂进出潮水的水道。并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家滩涂登记时获得该港道的滩涂使用权。可在90年代初由于被镇粮站伙同我兄弟围垦当作虾塘,我作为一个农民也不知道法律,无权势,奈何不了他们,当时也没去告他们。后来,咨询镇干部,他们说滩涂使用证已经更新什么的,我的当时使用权已经无效,可当时也没人通知和相关文件到我手里,我想问的问题是:
1、到底滩涂使用权登记是多少年有效?
2、要是我的使用权是过了有效期,那我是文盲,也没收到通知,导致使用权失效问题产生,我该怎么申辩?
3、滩涂被围垦,赔偿是按照实际已开垦面积还是按我的港道水域可覆盖滩涂面积?(指港道周围未开垦滩涂面积,如果开发的话都得利用我这港道的水)。
4、我的情况受诉讼时效限制吗?但是念在兄弟情一直没告他们。

十分抱歉,对于这个问题不是很了解。现将查到的资料列出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1、根据《中山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第九条:国有浅海、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界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广东省养殖使用证》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年审。】
2、从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使用权到期时可以申请延续。但是应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使用权人要延长使用期限必须主动提出申请,是“依申请”的规定。所以发证机关没有通知义务。
3、关于你问的滩涂被围垦,按什么面积赔偿的问题,实在是不了解,不便随便回答。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主席令公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