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0:32:01
1。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请回答以下问题(20分):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

1.有效。虽然甲公司与龙某协议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乙公司的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土地使用权仍属于甲公司享有。
2.有效。公司的成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3.不能成立。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投资。
4.不能。龙某占用的是乙公司的资产,故龙某仅对乙公司负返还义务,对甲公司不负返还义务。
5.不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的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甲公司仅负乙公司章程向乙公司出资的义务,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乙公司应以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龙某应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