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有房产全额付款的证明,婚后领取的房产证,房产证日期为结婚登记日后。是否可以证明为婚前一方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7:15:08

这种实际上属于产权证上的权属状态和实际不一致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真实权属状态和产权权属不一致的,以真实权属为准。所以可以证明为婚前财产。

以前问过,一房产证书日期为准好象

和东辰律师探讨探讨。付款的证明应该是债权关系啊,产权以登记生效主义。
所以付款证明只是合约的履行证明,只是表达一种债权关系,对外无公示效力。产权的实际获得以房产证日期为准,才实际产生排它性。所以不存在产权证上的权属状态和实际不一致的情形,是一致的,只是这个产权通过双方的买卖合约和付款,甲方已经同意把产权转移给乙方,但同意转移和已经实际转移是两码事。转移需要具体的人去实施具体的行为,(就是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经过房管局的规定程序和核查并办好产权证),才能说物权已经实际转移了。所以物权法才规定产权以登记为准。

按照你说的情况,有婚前出资的证明的话,就是你个人财产。结婚后也是你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