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0:53:48
我二姨已经80多岁了,离我家有两千公里。我妈妈邀请她到我家来玩,我姨来了。可是她儿子放出话来:他要他妈在家干活,谁找她妈妈出去,要是他妈有什么事,就要找谁的麻烦。我们不想和他纠缠,所以想让我二姨写一个证明到公证处公证。证明我二姨到我家来是自愿的,如果还想去别人家玩也是自愿的。如果出现什么问题与邀请她的人家没有关系。她儿子不得以此为借口去找别人的麻烦。我们这样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这么做有法律效力吗?

这个....出行属于自主行为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
你亲属之子的说法不存在法律的效力 只要你们没有过失 当然也就没有责任
不然即使公证只要你们在老人出现问题时存在过失 既耽误救治啊 照顾不周致伤害啊 都要承担过失责任
你亲属之子限制其母人身自由的行为 视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另外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内容有瑕疵 证明亲属自愿就可以了 真正出现问题时这个公证书不能成为你们的免责的依据

就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一条例的,但是如果说在公证外可以通过的话是绝对附合法律规定,因为你二姨的儿子的做法是法律上不容许的,所以说只要公证处通过了的话你这样子做是可行的

你们家完全没有必要为这件事情担心:
1 法律上尊求—罪责法定的原则,所谓罪责法定,也就是说,一切法律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法律规定不为罪的当然不能判罪。
2 也许你要问了:但是不是有合同一说的吗?你要注意了: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单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不能成立合同关系的。

总结说来:
根据我上面说的第二条——你二姨的儿子那样说只是他个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成立合同关系,由此他得不到民事上的保护;根据上面说的第一条——刑罚更不可能,因为刑罚不容许当事人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