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该赔偿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2:04:36
我是2007年12月入职,当时与单位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月基本工资2000,试用期过后工资未详谈,自入职后每天工作到很晚,单位约定的周末双休也未实现,甚至于有一天我只睡2个小时,其余时间都在工作,在两个半月时单位领导找我谈话说有人打我小报告说我不会处事,我说日后我注意点,我们工资是每月15日发,到第四个月快要发第三月工资时领导找到我说“你的业务能力无可挑赐,但你不会处事,我们决定不再录用你”。要我当时办理交接手续,因入职起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我向单位提出入职后的加班工资,单位说谁能证明你加班?(后来在办理交接前找到各项目经理签名确认了我加班的时间。)我们不是周末时每天给了10元的补助吗,我说也就是我周末加班只得10元吗,单位说不能这样说,不是平时也给了补助吗,我被单位说的无言,这是理由吗?单位说你把工作交接了吧,我们不想再用你,我当时的自尊使我什么都没考虑,就办了交接手续,然后与所长谈现在把工资付给我吧,所长说要等到15号大家发工资时再给你,当时离发工资还有一周的时间,事后想一想,仅为我那一天睡2个小时被单位这样辞退也很委屈,单位辞退我的理由合理吗?我可以向单位提出要求吗,我也可以以什么依据向单位提出要求,大家帮帮我,谢谢!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你看你可有以上规定的情形,没有的话你就明白了。

2、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