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模拟法庭的案情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2:36:28
案情是这样的:
被告张乙正在商场捡到种梅红女士的身份证,随用钟女士的身份证去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合同4000元(但信用社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6.5%),张乙正的好朋友为贷款合同的担保人。
但合同到期后,张乙正却以合同上并无自己的签名为由,拒绝偿还贷款。于是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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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高手分析下案情——这个案子是否可以成立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又或者是欺诈而合同无效张乙正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被告方律师,要如何为被告做无罪辩护?

这种情况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要求合理信赖,即信用社有理由相信被告和被代理人有代理关系,但是案中被告仅持有身份证而无其他证据证明他有代理权。
本案应该构成诈骗罪。
至于无罪辩护,因为你写的案情比较简单,在这简单的案件中被告犯罪事实清楚,如果没有其他有利证据,恐怕最好做罪轻的辩护,无罪辩护比较困难。

是欺诈而合同无效张乙正承担刑事责任。

1、这里不涉及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而这里根本没有代理行为,张是以钟的身份去签订合同的,而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去签订的,所以不构成表见代理。

2、张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中一种表现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这里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可以视为骗取钱财的行为。

3、无罪辩护比较难。能有完整的案情经过还可以分析一下,这里不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