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案的案例分析(急~~~~)学过法律的都知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8:41:41
【案情】
县公安局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但未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书面答复县人民检察院:此案证据无法收集,同案犯在逃,难以立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向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县公安局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立即立案侦查。
问:请谈谈本案中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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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