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6:51:44
甲欲强奸在偏僻的小路上行走的乙(女,28岁),上前抓住乙的手不放,乙为摆脱犯罪人的纠缠,只好编造事实说自己有“性病”。甲于是只好说“算了,我害怕被传染”。但甲并未独自离去,仍然尾随在乙身后,突生抢劫财物的歹念,对乙实施暴力,然而遭到乙的强烈反抗。甲无奈只得请求站在不远处的丙(12岁)帮忙按住乙的脚,然后自己将乙打成重伤。此时,甲的好朋友丁路过现场,明知甲要抢劫乙的财物,而与甲一起将乙的钱包拿走。二人分赃不久,丁待甲离开后,自己回到刚才的犯罪现场,见被害人因为受惊吓、伤害等原因,还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就心生怜悯之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3个月后,身体恢复正常。
问:1?对甲为抢劫财物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应如何评价?
2?在乙说自己“有性病”之后,甲说“算了,我害怕传染”,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未遂,应如何处理?
3?对丙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4?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何在?
5?对丁将乙送到医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为抢劫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的,伤害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不需要单独评价。甲要求丙帮助自己,由于丙未满14周岁,所以甲属于抢劫罪的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甲自己单独对抢劫行为负责,与丙无关。

2.甲得知乙有性病后,基于自己的意思而停止犯罪,属于中止行为。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3.甲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属于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故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处罚的规定。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的人,对其帮助甲实施抢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丁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属于承继的共犯。
承继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的情形。丁路过现场,明知甲要抢劫乙的财物,而与甲一起将乙的钱包拿走即属于承继的共犯。丁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其不需要对乙的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由甲对乙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承继的共犯属于共同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

5.丁与甲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实际取得财物,犯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在犯罪既遂以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的,属于有悔罪表现,但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不过,在量刑时,根据其悔罪情节,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1、甲对乙实施抢劫的行为是即遂犯罪,主观上有实施抢劫的愿望,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并抢走了财物,其间请求丙帮助按住乙的脚属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丁与甲一起拿走钱包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2、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为他之所以没有继续实施强奸犯罪,是因为他主观上害怕传染性病主动放弃,而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3、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因其12岁未满14岁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法定代理人因对他的行为负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被甲教唆后实施的帮助行为,同时事后主动回到现场对被害人实施的救助行为,这在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可以作为减轻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情节。
4、丁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他明知甲实施的是抢劫行为,还主动参与。
5、如上所述,这在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可以作为减轻其法定代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情节。
才学完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