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土地达10亩以上是否通过省土地管理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8:42:18
我是贵州省铜仁市的.离市中心附近有一块11多的土地叫鱼粮滩,是菜农居住的地方.现在企业需要开发,市土地管理局正在和我们进行谈判,我们对赔偿的多少没有异议,但是现在土管局的意思是他们只愿意付给我们5.8亩土地的钱,但他们实际占用的土地是11.3亩,我们不同意,但企业就要强行开工,他们说这已经通过了市里的同意,而且有了规划图.现在就想问一下,在没有得到村民的同意之前,他们是否有权利动用土地,而且他们所说的规划图,是否有效?规划图有多大的用途?我们该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

过几天就是最后一轮谈判,他们说如果不同意,就强行动工了

希望有那为正义人士能帮我想一下办法,先谢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其他都必须经过省,直辖市政府批准。
  国 务 院 文 件 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十四)健全征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