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板签的工伤处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0:23:15
请教各位:

我有一个朋友问我的事,我也不会回答.有一个18岁的工人在工厂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切掉一只大拇指,工厂带其到医院做了一简单的包扎,带了点药就让工人回去了.然后要求和此工人签了一个合同,规定工厂赔偿工人2000元,然后一切费用都要此工人自理.该工人不懂轻重,签字表示同意,后离开了当地.后工人的家人不依,找到工厂老板要求更多的赔偿,老板遂出具此合同,主张已经达成协议.请问各位此合同是否有效,能否继续向老板索赔,依据是什么,如果老板不赔,有什么办法?

多谢大家,小弟也学了几年法律,可学艺不精,不会解答,请教各位!
老刘看得出的确用心回答,非常感谢,但我是不知道究竟具体怎么做,此合同应主张无效还是主张撤消或者解除!

1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进行伤残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六级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3 伤残后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合同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