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人工厂劳动法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3:00:11
本人在职浙江义乌做工。工厂矿 工作时间是从早7:30到晚7:30,中间中。晚饭有半小时休养,工资
资发放是4月发2月的。中间压一个月。我想来辞职,可老板说要做满3个月再提出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工厂才行,我想问这样工厂有不没有违反劳动法?那几条?要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并根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