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的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4:45:39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年7月 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我认为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对设备的改造的条款可以比照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因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不违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所以对合同性质的定性不会影响案件结果。

《合同法》157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158条2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但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根据案情,印刷厂已经按照法律要求通知了科技开发公司,没有违反约定的地方。是科技开发公司违约,印刷厂完全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