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一个小问题(追加1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9:44:20
今年4月,一家公司说录用我,但是合同要在今年的6月1日才和我签。6月1日才算正式上班。
他们给了我一张录用通知书,把我的劳动手册拿去了。(录用通知上约定了工作内容和上班时间是2008年6月1日,其他的内容都没写。)
请问公司如果不要我的话,算不算公司违约??

实际用工之日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在实际用工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你四月份到单位工作,注意保存好证明你在这个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据,如果单位将来违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是单方面要约,你在2008年6月1日时按要求前往上班或在此前表示愿意在2008年6月1日前往工作即为承诺,是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故此,如果公司又不要你,显然是违约行为。

属于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