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劳动法 请问我们去劳动仲裁去告能告下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7:14:35
我是2007年1月在这家公司上班,一直没有签合同,到2007年9月才签合同上保险,但是保险全部是个人承担,公司一分也没承担,到2008年4月公司还老总又重新签了一份合同,公司开始给负担保险。这时我们才知道之前的合同根本就没盖章,之前的我们上的保险公司也不给补。请问我们去劳动仲裁去告能告下来吗?

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应当从正式录用就开始给你买,单位过了一年才买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单位给你补交劳动保险,当然你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这种举报都会胜诉,但有一个前提,就是你不想在这个单位再作下去了,否则,还是打掉牙往肚里咽,忍了的好。
  以下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参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的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所以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告他。

1、2007年1-9月份,即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证明你们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2、关于保险: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不交纳,那是违法的;
3、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这段时间,你可以拿到双倍工资;
4、关于合同盖章的问题,即便是没有盖章,也能通过发放工资、同事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