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1:28:24
本人在杭州一中学工作,06年三月开始上岗,学校一直到08年1月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半年,7月份合同到期,如果学校不何我续约,是否要提前通知我,如果学校单方面不和我续约,那么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我可否提出赔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为2年多)

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不用提前通知,提前通知只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解除,如果你本人提出不续签,单位不给补偿金,如果单位提出不续签,应该给你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没有经济补偿。

单位不续签是要支付补偿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如二楼所说。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