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2007年加班费,是否需要支付25%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3:04:19
在单位签订两份合同,一份04年到08年年2月,一份08年3月到上一周提出因为拖欠加班费解决。拖欠的加班费均发生在2007年。

请问要回加班费的同时,是否可以要回相当于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说这部分补偿必须要经过劳动部门,但是我看相关规定不是这样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公司已经答应了)
已经签了解除协议,但是回头想这一部分没有赔偿,觉得不太对。
这部分根本不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同意。开始觉得他们是不是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计算了,结果却给了这样一个理由。
2007年的拖欠金额就是必须进行25%补偿的,Right?

1.要注意的是仲裁时效从你离职那天起计算60天,超过这个时效法律不再保护你的权利。

2.2007年拖欠工资应支付25%的补偿金,如果单位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拿着仲裁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不支付25%的补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还不行的话只有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可以要25%的补偿金,单位不给,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要注意的是仲裁时效从你离职那天起计算60天,超过这个时效法律不再保护你的权利。

各位好,咨询劳动合同相关的问题。我是2004年南京毕业的应届硕士生,2004年7月应聘到北京某公司工作的。当时学校三方协议上写明:合同期限五年,办理北京户口。 04年7月份,人力资源部让我们所有这批应届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于2004年7月9号生效,其中试用期限至2004年10月9号止,合同到2009年7月9号终止。当时签订合同时候是我们一批人一起在两份空白的合同书上写填写的,然后人力资源部的把两份收走了,说是要公司盖章之类,我们那份以后给我们。2004年9月人力资源部把盖完章的合同我们一份发给我,我检查了一下:最后一页增加了一项补充条款:鉴于单位为毕业生解决北京户口,在单位工作期间,因毕业生本人原因主动离职的,毕业生应承担相关赔偿金3万元,赔偿金不递减。我当时拿到合同的时候就发现这个问题,找人力资源部询问,后来他们后来给我的解释是:合同弄错了,这个条款本科生才有的,硕士没有这个条款。就把两份合同又收回去,说看看更改。10月份的时候,人力资源部电话说要我签订新的合同,我当时因为一直出差在外,而且仔细想想觉得现在可以重新考虑一下:是否可以和公司谈一下,五年实在太长了。所以我说等我出差回来考虑一下再说,出差回来我去了人力资源那边:人力资源那边把原来一式两份的合同给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