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1:08:00
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有:该投资的企业有明显意图和能力将投资持有至到期。其中,在详细解释时,有一条是,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我自己有两种理解:一是发行方可以强制以低价清偿,导致企业无法持有至到期;二是发行方清偿价明显低于摊余价值,导致企业不愿持有至到期。请问哪种理解正确?或者有更好的解释?请教各位,先谢了!

这一条可以联系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概念来理解
概念中有一点是“回收金额固定”也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一个基本特征
如果“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则回收金额就不固定、不确定了,因此就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概念所以不能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