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放弃前提下的代位继承份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7:34:47
案例:甲的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祖父母有数个子女,现祖父母留下一笔遗产,现甲来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祖父母的其他数个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该笔遗产,公证处可否办理该笔遗产由甲一人继承的继承权公证。是否有法律和判决案例作为根据,敬请各位高手讨论。

你好,我也来回答一下:
一、申请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通常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代为继承人到公证处申请继承,或声明弃权。
二、其次公证处要确定一些事实,包括:甲家族之间的亲属关系如何,各人死亡的先后顺序,遗产产权归属、是否经过析产,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等等问题,包括审慎的调查工作都要进行。
三、根据《继承法》和《公证法》,以上工作完成顺利的情况下,理所当然的由甲继承就是了。

甲的祖父母没有建在的父母的话 而且其他子女放弃 甲将替代父亲成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