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对本人有什么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26:58
A通知
B解除
C催告
D撤销

C
D

首先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所以追认必须发生在善意相对人没有撤销之前.如果是恶意的相对人则没有撤销权,只有催告权.而善意相对人则既有撤销权也有催告权.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撤销的前提下又可分为二种情形: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一)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追认代理行为的权利。行使催告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使催告权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2、行使催告权应当有一定的期限,催告本人于期限内作出是否确认的答复,如果本人在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3、行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表示。
(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撤回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使撤销权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2、第三人需为善意,在缔约契约的当时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3、第三人撤回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无权代理人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