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11:07

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及相对第三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权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在一定条件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1)被代理人追认;(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3)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オ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依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从而保障交易秩序和安全。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