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权代理的追认指的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8:08:13

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后,被代理人事后进行追认的,则代理行为视为有效,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实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所以用引号)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的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是"被代理人"在获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后,对该行为的认定,简单说是先代理,后授权.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则法律效果同一般代理行为,如果不是,则该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有权的本人对此加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