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09年10月5日才到期,公司辞退了我(提前30天告知我),我可以得到赔偿吗?赔偿应该怎样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9:27:34
我的领导辞职后,以前与他不和的其他部门的领导以我工作不合格为由,联名向董事长报告,而事实是我只是以前的领导的替罪羊!
我07年8月6日开始来公司上班,合同从07年10月5日开始签.
我是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兼任管理部秘书,在网管工作上,我保证了公司网络的正常,办公设备的维护(我来公司之前,我有两个前任,但都没有做到这些).秘书工作我也做得完善,自己看过劳动合同,我并没有违反其中的任何一条规定啊!

因“工作不合格”这样的理由被辞退的话,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的。
但是,判定你“工作不合格”的说法是可以推翻的,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你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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