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9:38:21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生于1962年5月5日,男,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员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调查发现: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抵达本村后,邹某外出躲避。执行人员遂依法要求本村委会协助执行。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某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到该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
邹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
此后,邹某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要报复。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邹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邹某当庭称没有砸那么多东西,但没有证据。
该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

某省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某市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某人:邹某,生于1962年5月5日,男,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因徐某毁坏公私财物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