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试用期三个月已经结束,可是单位还要求我再试用一个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4:37:52
请问,试用期三个月已经结束,可是单位还要求我再试用一个月,现在快四个月了,可是他们不打算雇佣我。但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是08年1月14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是不允许的?可以要求赔偿吗?
是私营。可是今天明确提出我不适合这个职位。我也不打算做了,只打算给我经济补偿。谢谢,请达人指教。

分两个步骤给你说明: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个具体解释下,为防止试用期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被用人单位滥用,从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合同,必须要证明以下事实:(1)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2)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并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3)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上上述理由和证据,可以认定此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存在瑕疵,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该行为;或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后解除合同。
2、如果是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解除合同,你可以得到具体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这三个月的试用期的工资都为转正后的工资待遇。另外还有社会保险和辞退的半个月经济补偿。

上述都是在单位无故辞退你的情况下分析的。

如果单位有正当的理由辞退你,那么你只能得到三个月的试用期工资。

祝希望最后你能讨回属于自己的经济补偿!

私人的还是国营的?一般说来你要求赔偿了=回家!
个人觉得可以去再去催下领导,什么时候转正

他们这样是不合法的。。
应该找领导好好谈下。。
现在法律这东西,不到不得已,是不要拿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