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39:30
我是一家翻译公司的兼职人员。。当时入职时是签了合同的。签了半年。从08年一月到七月。
这份合同上清楚的规定了,我们的工资标准。
但是,最近公司又出台了一个新的标准。。肯定的是。。。新标准变得更压榨人了。所以我们就想拒签新合同。
我想问的是:
1.在老合同未到期之前。我们有没有权利拒签新合同?
2.在老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原文是“非全日制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这天规定符合劳动法或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吗?公司能无理由解除合同关系吗?我整么觉得这是霸王条款?
希望专业人士帮我解答。。
答案能再详尽点吗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假如日期仍然在原来劳动合同约定日期的范围内,则原定的有关约定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变更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海市有关政策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合同方可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乙方必须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办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合同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乙方因与甲方就出资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