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旧是《劳动合同法》22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3:39:51
《劳动合同法》22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句话什么意思啊,有了前一句的限定了,还要这句干什么?
例如:如果我门服务期限是五年。而人家1个月就给我培训完,花去培训费5万元。我第4年年底提出辞职。请教,违约金怎么支付.我感觉第二句就用不上啊,理应赔偿5万元啊。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上第二句的条款呢?请举例子
这句话确实很难理解啊,请各位大家指点,在下不胜感激啊

这样吧我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例如培训费用花了十万元,服务期为十个月,则每月分摊一万元;
如果你已经履行了七个月的服务期,则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的三个月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三万元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