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问题(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3:36:03
请教一个劳动合同法中的问题,查了好多答案都不是很清楚.
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如下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请问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不是也可以说第一份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终止,那也可以按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获得经济补偿呢?
二楼讲得挺有道理的,先支持1下,不知道还有没有其它的理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一般执行中不会等到前一个合同期满再续签,而是提前续签,所以不会出现“期满后再续签合同”的现象。
2、如果真的出现“期满后再续签合同”,劳动者自然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依据常理,如果双方已经再签订了无间断的新劳动合同,仲裁则不会支持赔偿。
3、连续续签情况下,不会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现象。

是这样,若用人单位要求维持原合同条件签订,或提高约定条件(说白了,可理解为提高对劳动者有利的条件)未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则不享受补偿金。反之,应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