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问题?!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19:42
大家好!
本人合同到期日为3月31日
公司提前一个月的时候通知我无法续约,因为公司4月低将解散。
至今扔拖欠大家2个月的工资未发放。
因为该公司属于外企办事处,所有人事项目均有人事外包公司(四达公司)来代理的。
四达公司的代理人告诉我,由于是公司不能续约,而我的工作又满一年,是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的。
不知道是不是这样?四达的职员告诉我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十分合理和正当的。

所以,请问大家,依照这种情况,我有没有权利追要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我应该以什么方式来追要?

十分感谢!!

你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只能算半个月的。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仍需补偿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计算在在该补偿年限的。而你的合同3月31日就到期了,自1月1日起不满6个月,故只能补偿半个月补偿金。
但是由于被拖欠了2个月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38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法第32条第3款也有类似规定,故你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但可以得到拖欠的工资,还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就要从你的入职之日起计算年限标准,满一年了自然可以得到1个月工资的补偿,满一年不足一年半的可以有一个半月的工资补偿。另外还可以要求被拖欠工资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所以建议你在3月31日以前解除劳动合同。

是这样的,法律规定了只要满一年就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2个月的工资
1个月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另,由于新劳动法规定,公司拖欠工资的,还可以要求补偿未发工资的50%-100%,也可以一并在申请中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85条: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才可以按50%-100%加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他们可以为你解决。